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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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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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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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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诉讼时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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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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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1)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

  违反所附义务的效果【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1.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遗嘱的优先次序(1)公证遗嘱最优先(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三)遗嘱的效力

  1、有效的遗嘱

  2、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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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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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商事登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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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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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申请”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公示催告的条件。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进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付期间,付款人可能会恢复票据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换句话说,何时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所以,票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并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也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法律 教育 网

  (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可能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况,这时,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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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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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解决其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进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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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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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 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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