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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 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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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生和任期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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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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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他人员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地决定。

  3、所有组成人没的任免决定以后,均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二)任期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2、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四、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三)提出议案权。

  (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五)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六)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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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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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1)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3)质询案: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罢免案: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言论免责”权。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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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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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二)分类

  1、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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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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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行自由

  6、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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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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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

  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四)司法机关

  1、香港:包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2、澳门: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示相抵触。

  (二)予以保留原有的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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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知识点: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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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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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重点: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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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制度的概念

  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二、社会制度的特征

  1、以维护平等为基础

  2、以保障公平为核心

  3、以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

  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制度

  1、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即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规定了对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医疗卫生事业

  (三)劳动保障制度

  (四)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五)计划生育制度

  (六)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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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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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组织: 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且应有妇女成员。

  (3)罢免:(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召开:(第二十二条)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划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组织: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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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笔记: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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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的基本要素。

  二、主要特点

  1、根本性

  2、最高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2)禁止性规范

  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有下列三种形式:

  ①权利性规范。

  ②义务性规范。

  ③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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