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公共安全罪,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生活中无形地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隐患,而这些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从根本上杜绝了?关于刑法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放火罪
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本罪的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本罪。
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4.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
5.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方面: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