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栏目,提供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在平时多多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

  底线的基本涵义是最低限度,事情在能力范围前的临界值。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强调,党员干部要有底线思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模糊了底线的定义,将自己的底线放得过低,一点风吹草动就认为触及了自己的底线,“路怒症”大打出手、“广场舞扰民”引发市民泼粪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就源于此。由此可见,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坚守正确的底线,坚守法律的硬条款和道德的软约束。

  法律是底线的硬条款。在成都男司机“路怒”暴打女司机的事件中,打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的合法权益,已经触犯了民法,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网友为打人者较好,这样的行为无疑说明这部分网民的底线已经触及了法律约束。现实中,这不但难以化解矛盾,反而会令问题激化,与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相违背。不仅如此,在当今社会出现的部门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为自己谋取私利将国家拨款中饱私囊、一些领导干部只图自身享乐而漠视群众的合法诉求等触犯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无益于提升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也有损干群关系的和谐融洽。为此,法律的硬条款理应成为底线的上限,成为每个人都不能触碰的红线。

  道德是底线的软约束。在坚守法律之时,如若将底线放置过低也容易依法社会矛盾,正如六尺巷的来源,三尺巷的“公摊面积”而致使张姓和吴姓邻居对簿公堂,而“一张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宽容大度才是化解冲突的关键所在。可见,底线除了法律的硬约束也具备道德的软约束。将道德与法律一起共同确定最好的底线,才能让个人心情愉悦,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也才能有效解决问题,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由此可见,必须在强化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让提升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内的整体道德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形成正确的底线。

  从家庭暴力屡见不鲜到醉酒驾驶频见报端、从旅游不文明现象不胜枚举到食品安全问题司空见惯……底线意识缺失的现象如今仍然不胜枚举。故此,唯有强化底线意识,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用法律和道德构成自己的底线,才能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有关“年龄”的法律考点

  年龄是按照公历来计算,一般是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视为已满周岁。法律中有关“年龄”的规定即是易混点也是易考点,接下来我们就有关“年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

  一、刑法中的年龄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认真复习,有计划地备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知识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拘传

  拘传,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相关练习题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

  【解析】BCD

  公务员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知识点

  证据,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练习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平时多多总结知识点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缓刑与死缓是考试中法律部分的重要考点,也是难点。在授课过程中,常会出现学生出现将缓刑与死缓混同的情况。所以,今天我们就对两者进行简单地探讨。

  一、概念与本质不同

  缓刑也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就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从本质上言,缓刑不是刑罚。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方式。从本质上言,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的适用对象主要规定于《刑法》第7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上可知,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不会再有实际社会危险的犯罪分子。

  死缓的适用对象规定于《刑法》第48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可知,死缓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考验结果不同

  既然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犯在顺利通过考验期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过看守所或监狱的大门。当然,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则将其收监,然后依照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没有漏罪或新罪,仅仅是不遵守考验期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则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可。

  死缓则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则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考验期满后则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但情节不严重的,则重新考验两年;故意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缓刑与死缓的三大不同,当然他们之间也是有相同之处的,比如无论是缓刑还是死缓,犯罪分子的附加刑都要执行等。但无论如何,两者有着绝对的,本质的不同,以后再也不要混为一谈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公职考试的宪法部分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在平时多多复习,争取顺利通过考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最近看了一个法律小笑话,虽然表面上看似是笑话但是背后却又很重要的法律要义在里面,一个女孩子家庭很贫困是我们典型的灰姑娘人设,被学校的校草看上了,并被疯狂的追求,然后狗血的剧情再一次上演,男主的妈妈找到灰姑娘对她说我已经把你租赁的房屋买下来了,这已经不属于你了,你赶紧收拾东西离开我儿子,不然我叫别人把你打出去。然后女孩子眼含热泪之后疯狂大笑,进屋拿出了租赁合同大声喝道:“阿姨,我一口气签了五年的租赁合同,现在还剩余三年,你不知道买卖不破租赁吗?你无权赶我出去。”

  中国人对于房子的追逐,已经不是一年两年的了,大家一直觉得是有房子才是根本,只有买上房子才能使自己安心,使家人安心。所以也才导致现在我国房价的不断攀涨,这种中国式心理的碎碎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买房固然是好事,但是面临日益增长的房价和刚毕业收入的拮据,大部分的毕业生都选择了租房住,租房子碰到好的房东那真是万幸,如果遇到不好的房东简直如履薄冰,事事小心,但是租房子的很多人也都惴惴不安,因为怕哪天房子被卖掉自己本来住的舒适的小屋子不保,可能要流落街头。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法律是怎么来规定租赁合同的,“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究竟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房屋是不动产,他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有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这个房屋才是你自己的,这也是我们生活中看到买房子为什么要进行过户登记的道理。我国规定凡是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也只有办理了登记才承认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为我们在之前的法律文章有所了解,我们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债权,房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所进行的所有权转移是物权的转移,物权是大于债权的,那么是不是新的房东就要让我们搬走?流落街头呢?想一想这个画面“太美”真是不敢去碰触,这也正是初入职场刚毕业大学生所面临的困扰。天天在这种惶恐的状态中生活,既不能好好工作也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面临巨大压力导致“蓝瘦香菇”。这也许真的是让我们“居不安思危”了。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宝宝们心理的苦有人懂吗?宝宝们大可放心,因为我国法律采取是“买卖不破租赁”,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呢”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的房东)将租赁物(我们租住的房屋)让与他人(买房子的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我们《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我们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们可以一直租住在我们的小窝里,直到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时,他才可以让我们离开,如果说是在房屋租赁期限期间内,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不能让我们搬离的,他要法定承受租赁合同带给他的不利后果。虽然租赁合同是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债权法律关系但是仍然能够对抗物权中所有权的变动,纠其原因是在中国我们的传统是思想是让“居者有其屋”,保障我们最...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平时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考察科目,在事业单位考题中的占比越来越重,其中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是考察的重点,因此该知识点是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知识点的讲解。

  【例题】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题中王某工作期限未满一年,故选项A错误。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选项B错误。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题中王某工作不满六个月,但王某是由于个人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的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故选项C错误。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正确答案选D。

  点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考点,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法怒怼“996”

  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工作制度。201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针对“996工作制”发表文章《强制加班不应成为企...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犯罪主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犯罪主体,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复习,为考试做准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犯罪主体

  刑法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是比较重要的一部法律,尤其是在最近两年出现了很多热点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所以刑法的热度相对来说更高,考察的可能性也就随之提升。犯罪主体是属于刑法当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考察频率非常的高,我们今天就给大家来浅析一下犯罪主体这一知识点,帮助大家去掌握这块知识。

  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含了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在考试当中很少考到,重点考察的就是自然人的问题。说到自然人就不可避免的要谈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因为自然人由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刑法上面根据自然人年龄的不同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根据精神状态的不同划分了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有三种,1.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责任年龄,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像去年湖南沅江发生的12岁孩子弑母的案件,虽然案件性质非常恶劣,但是由于其不满14周岁,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需要对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分别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贩毒罪。可以总结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3.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话,虽然其对相应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应当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1.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2.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应当处罚的,只不过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我们正常人,都是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该怎么样处罚就怎么样处罚了。只不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边有三个特殊情况,分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需看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正常还是不正常,正常的话就承担责任,不正常就不承担责任;醉酒的人正常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主体这一块,大家需要重点去掌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需要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里的三种特殊情形。大家下去之后要重点去进行理解记忆,最后祝大家成功上岸。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盗窃罪不得不说的细节点,你知道吗?

  众所周知,盗窃罪是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之一,成为命题人青睐的出题点。考试通常直接考察盗窃罪的相关理论,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以小案例考察为主,除了直接考察,还会间接考察盗窃罪与抢劫罪、侵占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关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关系,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利用零碎的时间积累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查对法律关系的判断,今天就来学习这个问题。

  在学习法律关系之前,我们先看两个小案例。例一,甲男乙女二人是恋人,恋爱期间,乙女深感甲男靠不住,遂决定分手,甲男不同意,并以死相逼。乙女执意分手,甲男遂自杀身亡。例二,甲男乙女经历五年爱情长跑,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甲男开始堕落,抽烟赌博恶习不改,乙女决定离婚,甲男不同意并以死相逼,乙女执意离婚,并对甲男自杀行为不管不问,甲自杀身亡。我们对比这两个案例,案例一以及案例二中的乙女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等学习了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再解决这个问题。

  一、怎么判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需要由法律调整,并且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所以,我们能够判断出上述案例一中恋爱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不属于法律关系,自然乙女不需要对甲男的自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案例二中夫妻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乙女需要对不救助甲男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部分在考试中一般是给出四个小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法律关系。这里也给我们判断法律关系提供一个思路——是否受法律调整。那么,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以及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和行为等。

  我们以夫妻关系为例分析一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甲乙二人是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本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甲乙二人,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甲乙二人相互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如相互扶助、忠诚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房子这个物。本部分需要准确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常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种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也是常考点。如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对立统一关系等。

  以上是我们对法律关系部分的讲解,本部分需要大家会判断法律关系,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公文写作之公告与通告

  在党政机关等公职类单位工作,公文处理工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掌握《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种法定公文的常考知识点,拿到一些必要分,也是顺利成“公”的关键一环。

  对于15种法定公文的考查,一则考查其具体的格式规范,二则考查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格式规范主要是记忆性考点,通过边学边写的方式可以尽快掌握。但是公文的具体适用范围...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多多练习,查漏补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1.关于新修《公务员法》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B.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C. 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D.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故本题答案是ABCD。

  2.关于新修《公务员法》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B.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级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C.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D.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答案】BC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副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副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副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办事二级科员。故A选项错误。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级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故B选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故C选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BCD。

  3.关于新修《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

  A. 甲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B. 乙因行为违法被原机关开除公职的

  C. 丙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D. 丁在2010年因试用期不合格被取消录用的,在2019年重新考取的

  【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曾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故本题答案是A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简易程序和第二...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处罚的种类考的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判断属于哪种具体的种类,二是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联合起来考察。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一直是一个比较考查较多且有难度...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及时复习法律知识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知识点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审理前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②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追加当事人;⑤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4.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1)撤诉

  撤诉,指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延期审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决定的形式来适用的。

  5.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6.法院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它可以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

  (1)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裁定,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

与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推荐更多